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378 证券简称:利昂设计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简
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后,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因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误导,或者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经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视需
要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遵守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差异化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如需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若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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