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2382 证券简称:阳光小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1 条 为维护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 第1条 为维护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 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法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 22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 第 22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 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5)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所必需。
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因本条第(1)项、第(2)项、第(3)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 项、第(5)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
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3)项、第(5)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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