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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8 17:56:01 股吧网页版
阳光小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2382 证券简称:阳光小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2)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3)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4)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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