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15
证券代码:832383 证券简称:大通物流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幸/陈铭、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国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林森/文于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程国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林森/文于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王爱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林森/文于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湖北重型恒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林森/文于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鄂州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雍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夏小雨、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件详见公司 2021年9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之间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签订的《房
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
2、请求判令被告王国清、程国旗、湖北重型恒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恒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 5547.44 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 12565568.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王国清、程国旗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452.56 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23673039.83 元;
4、判令被告湖北国恒工贸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 2 项、第 3 项
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湖北重型恒国置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 3 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六)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单纯的借款、股权转让和以物抵债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关系,大通公司要求重恒公司按 1.6 亿元造价标准投建目标房产不合约定,无权解除《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
2、原告无权解除《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我方能继续推进市场建设并按约定交付目标房产以清偿借款并以目标房产作为对价后
续受让原告持有的 44%股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且约定以交付目标房产以清偿借款,原告仍持有重恒公司 44%股权,并且股权转让对价10452.56万元是以目标房产抵偿为前提确定的,并非现金支付对价。(七)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收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 07 民初 90 号。
三、 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收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 07 民初 90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产生不利影响。(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不利影响。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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