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832398 证券简称:索力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六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视情况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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