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19
公告编号:2023-007
证券代码:832402 证券简称:辉文生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名单及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名单(以下简称“预留权益名单”)及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留权益名单的公示情况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10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和公司公示栏向全体员工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
公告编号:2023-007
异议。
二、关于预留权益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拟认定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权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所确定的预留权益激励对象为公司的核心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预留权益授予的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公告编号:2023-007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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