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4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范监事会组织、监事行为,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
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2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要求召开时;
(九)董事会形成召集股东大会决议的,监事会就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召开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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