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列技术、公司”),证券简称:科
列技术,证券代码:832432,于 2015 年7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议案,科列技术拟通过要约回购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作为科列技术的主办券商,负责科列技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东北证券对科列技术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其申请回购股份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经核查,科列技术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开转让,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的规定。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总资产 532,910,753.30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63,087,395.35 元,流动资产 510,311,276.10 元,资产负债率(合并)13.03%,货币资金 323,205,843.82元。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25,000,000 元(按上限计算)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 4.69%、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4.90%、约占公司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7.74%。公司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充足,可以覆盖回购所需资金。假设回购资金 25,000,000 元全部使用完毕,公司总资产为 507,910,753.30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38,087,395.35 元,每股净资产为 4.08 元,流动资产为 485,311,276.10 元,资产负债率(合并)13.68%。公司资本结构稳定,偿债能力较强,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股份回购后公司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目前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本次要约回购价格为固定价格 5元/股。公司拟采用要约回购方式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第四十一条“要约回购应当以固定价格实施”、第四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的等相关规定。
根据《股份回购方案》,科列技术本次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期限等情况如下:
1、回购规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500 万股(含本数),占回购前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6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实际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预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 万元(含本数)。
2、回购资金安排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所需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所需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要约期限为自回购要约代码披露的次一转让日起 30 个自然日。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的规定及第四十条“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要约回购的要约期限不得少于 30 个自然日,并不得超过 60 个自然日。”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科列技术本次回购股份符合《股份回购实施细则》的规定。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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