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冰律师、李晓嫚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十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63,885,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泱渊先生主持。
经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如下:
1.《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068,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8%;反对股数 817,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068,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8%;反对股数 817,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068,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8%;反对股数 817,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068,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8%;反对股数 817,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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