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832436 证券简称:弗克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关 于
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4)第 00516 号
致: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知烈律师、吴开征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发出并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如下九项:
(一)《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时,召开地点为苏州市吴
中区吴中大道 2588 号第一工园 C15 幢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共计代表股份 35,331,03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8.5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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