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9
证券代码:832449 证券简称:恒宝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他财务报告;
(十三)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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