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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8 17:28:01 股吧网页版
技冠智能:2020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8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技冠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 500 号来福士办公楼 19 楼

二零二一年六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技冠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宁波技冠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技冠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勇、徐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宁波技冠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定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议案,决定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时增加《关于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四个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调整后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6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怡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943.1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7.1550%。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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