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7
公告编号:2020-057
证券代码:832458 证券简称:红枫高科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19 年 3 月 27 日,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对原
告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 年 7 月 15 日,反诉原告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并予以准许。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执位、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锦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祁向洲、李鹏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联合开发农副业基地的终止协议》,
该协议约定被告针对原告投资建设的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款。
公告编号:2020-057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农副业基地的终止协议》条款约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不动产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暂计为:3400 万元(待司法鉴定后另行确定具体数额);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16 日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另行提起诉讼,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为公司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未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12 年 12 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简称“武警总队”)与
公告编号:2020-057
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枫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现代农副业基地合同书》,要求将基地建设成为集科技、示范、提供绿色农副产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亮点工程。并且,合同明确约定,如合同终止,武警总队补偿红枫公司所投资的不动产及地上附属物的投资金额。
2016 年 2 月,中央军委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
2018 年 1 月,武警总队和红枫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开发农副业基地的终止
协议》,约定武警总队对红枫公司投资建设的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由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
2018 年 4 月,在武警总队会议室内,双方视频录像现场摇号选择了武警总
队认可的评估机构,双方人员签字认可。事后武警总队未执行。
2018 年 5 月,武警总队在武陟县法院起诉要求红枫公司搬离基地。红枫公
司要求武警总队依法评估赔偿。期间,武陟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后,武警总队未签字。
2019 年 1 月,红枫公司在焦作中级法院起诉武警总队,要求依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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