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其他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月旭科技”)
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股转系统网站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中的内容,公司
子公司浙江月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月旭”)于 2013 年 12 月和2014 年 1 月合计收到杭州寿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寿昌”)人民币 1,000.00 万元,并于收到杭州寿昌资金当月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给公司原实
际控制人 EUGENE YUEXINGZHAO(赵岳星)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浙江月旭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EUGENE YUEXINGZHAO(赵岳星)归还上述资金人民币 1,000.00 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2021 年 6 月 24 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19)
浙 0702 民初 1260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驳回浙江月旭的诉讼请求。此外,《民事判决
书》中法院还认定了以下事项:(1)案涉月旭科技 51%股权(系指 2014 年 4 月
25 日由赵彩珠和赵岳星出让、变更登记至吴琰和屠炳芳名下的月旭科技 23%和28%的股权)系吴琰和屠炳芳帮谢亮锋代持;(2)上述 51%股权的转让款为 1530
万元;(3)案涉款项 1000 万元实为谢亮锋应支付赵岳星的股权转让款。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在股转系统网站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2014年4月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赵彩珠将其持有的月旭科技23%的股权转让给吴琰(转让价计 2,360,413.41 元)、赵岳星将持有的月旭科技 28%的股权
转让给屠炳芳(转让价计 2,873,546.76 元),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上述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月旭科技 51%股权(即 2014 年 4 月 25 日由赵
彩珠和赵岳星出让、变更登记至吴琰和屠炳芳名下的月旭科技 23%和 28%的股权)系吴琰和屠炳芳帮谢亮锋代持,且上述 51%股权的转让款为 1530 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关于上述事项,主办券商积极履行督导义务,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督导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关注上述事项,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2019)浙 0702 民初 1260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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