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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2 19:35:15 股吧网页版
万里运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2470 证券简称:万里运业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无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未聘请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下,为董事会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下文统一以“董事会秘书”指代)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股转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股转系统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股转系统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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