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2470 证券简称:万里运业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
第二条 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构成按《公司章程》规定设置。
第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得知该等情形之日起的 5 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政府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