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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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网
络投票具体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9 日 1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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