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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1 16:09:55 股吧网页版
卓越鸿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215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许家武、雷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编号为 2021-011 的《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福建卓越鸿昌环保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傅志昌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7,61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35%。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许家武、雷娟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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