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2474 证券简称:卓越鸿昌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04 月 0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
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该议案同意 5 票,无反对和弃权票。该议案还须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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