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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2 17:11:14 股吧网页版
卓越鸿昌: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2474 证券简称:卓越鸿昌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04 月 0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
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该议案同意 3 票,无反对和弃权票。该议案还须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必要时,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就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报告。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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