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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30 19:32:23 股吧网页版
欣欣饲料: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电话:025-89660977 传真: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
区新丰镇双龙路 1532 号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457,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8%。

3、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国良先生主持。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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