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 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 3 街 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 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 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 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2024年10月29日,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 024年11月13日下午15:30在广州 市番禺区沙头街
银平路3街4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曙光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签名册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34,224,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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