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5 号
关于对张道波、张翊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的决定
当事人:
张道波,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翊周,时任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张道波、张翊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股票定向发行中,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易兆科技”、公司)、邓斌、汪大鹏与认购人常州市天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宁
产业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签订《<关于上海金蓝络科
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易兆科技曾用全称,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约定易兆科技在本次定增完成后 6 个月内回购天宁产业投资基金持有的易兆科技全部股份。在上述协议中,挂牌公司为特殊投资条款义务承担主体及签署方,属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中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公司未建立和执行印章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仅通过办公软件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共同进行线上审批后即可用印。但在《补充协议(四)》签订时,仅由指定的副董事长直接安排公司员工在《补充协议(四)》上加盖公司公章。
针对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签订事项,易兆科技未能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重大诉讼公
告(补发)》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时任董事长张道波,未直接参与《补充协议(四)》的签订工作,但其未在对外签署重大合同等方面督促公司建立并执行完备的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间接导致违规行为发生,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翊周未直接参与《补充协议(四)》的
签订工作,但其知悉股票发行中可能另外签署补充协议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规行为发生,且因未能严格履行印章审批职责,导致违规行为发生,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时任董事长张道波,时任董事、总经理张翊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易兆科技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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