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5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3 号
关于给予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 17 号。
汪大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邓斌,原实际控制人。
孔蓓菁,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兆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股票定向发行中,易兆科技、邓斌、汪大鹏与认购
人常州市天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天宁产业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签订《<关于
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易兆科技曾用全称,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约定易兆科技在本次定增完成后 6 个月内回购天宁产业投资基金持有的易兆科技全部股份。在上述协议中,挂牌公司为特殊投资条款义务承担主体及签署方,属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以下简称《问答(四)》)中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公司未建立和执行印章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仅通过办公软件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孔蓓菁)及总经理共同进行线上审批后即可用印。但在《补充协议(四)》签订时,孔蓓菁直接安排公司员工在《补充协议(四)》上加盖公司公章。
针对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签订事项,易兆科技未能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重大诉
讼公告(补发)》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易兆科技为《补充协议(四)》签订主体,并在协议上盖章,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及《问答(四)》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大鹏为 2021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
议(四)》签署方之一,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原实际控制人邓斌为 2021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四)》
签署方之一,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孔蓓菁负责2021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四)》的修订,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易兆科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大鹏,原实际控制人邓斌,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孔蓓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易兆科技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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