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6
公告编号:2023-049
证券代码:832492 证券简称:易兆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由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并出具判决书((2023)津 0319 民初 1386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49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道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易兆科技向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公司董事张道波提供最高保证
额担保,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贷款余额为 2,792,666.60 元,因未能及时归
还本金及利息由此引发的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 2,792,666.60 元,自 2022
年 11 月 27 日逾期之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9 日止的贷款利息 213,925.22 元及罚
息 42,724.97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 2,792,666.60 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24%,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律师费 4,000 元,以上共计 3,053,316.79
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
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2,792,666.6 元、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的
利息 213,925.22 元、罚息 42,724.97 元,以及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 2,792,666.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被告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4,000 元;
公告编号:2023-049
3、被告张道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5,613.5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江苏易
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道波共同负担。
(二)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 0319 民初 13866 号)
公告编号:2023-049
江苏易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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