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20
公告编号:2023-007
证券代码:832494 证券简称:首航直升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 月 18 日,首航直升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2)琼 96 民初 4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直升”)
法定代表人:王乐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府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主要负责人:李成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
公告编号:2023-007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
法定代表人:陈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单一最大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首航直升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存 入募集资金,双方与案外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2018 年 8 月,盛京银行与海航旅游签署《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并与首航直升签署了《盛京银行借款质押合同》;2018 年 9 月,盛京银行与海 航旅游签署了《银行承兑协议》,并与首航直升签署了《银行承兑质押合同》; 以首航直升在盛京银行的募集资金为海航旅游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后因海 航旅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盛京银行划扣 18.30435 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归还海 航旅游借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首航直升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银行承兑质押合同》以及《盛京银行借款 质押合同》等所有案涉质押合同自始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违法划扣本金并支付存款协议期间内的利息 及扣划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损失;
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首航直升为海航旅游所提供的上述担保均未召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形成 有效决议,盛京银行对此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应认 定质押合同无效,为维护挂牌公司合法权益,首航直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3-007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 市府支行签署的《银行承兑质押合同》以及《盛京银行借款质押合同》等案涉 质押合同无效;
2、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府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 915,000,000 元并向原告支
付 20%利息(利息以 915,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计至付清之
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903,998.50 元,由原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166,564.37 元,由 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府支行负担 4,737,434.1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本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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