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载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 14:30 在北京市顺义区货运北路 3 号综合楼 7
层 703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2 月 25 日 15:00-2024 年 2 月 2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0人。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95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