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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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了《关于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
时提案公告》”),载明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单独持有 43.28%
股份的股东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议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提案内容为推荐冯鲁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亦同意将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关于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司拟将原定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15 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5:15 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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