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31
证券代码:832497 证券简称:ST 安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月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晓、郑何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惠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详、北京龙诺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上海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志刚,馆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
京)有限公司基于 55 寸多媒体显示设备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最终用户上海博物馆提供 55 寸多媒体显示设备的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650000 元,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65000 元;第一笔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50%,在合同签订后并收到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后支付;第二笔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30%,在原告设计方案完成后支付;第三笔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20%,在设备制作完成并且通过验收后支付;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签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归还。
项目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
保证金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于2018年5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325000
元。嗣后,原告依约向上海博物馆提供 3 块三星 55 寸 2K 商业显示终
端,被告予以了签收和确认。目前 55 寸多媒体显示设备上海博物馆已在使用中,剩余辅件原告已备,却因被告原因无法交付,导致原被告未能对本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原告认为,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剩余辅件亦备货完成,被告迟迟不配合履行合同,已属违约,原告希望被告能积极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325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65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原告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因上海博物馆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并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上海
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5 日作出的(2020)沪 0101 民初 162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如下:
一、被告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41938 元;
二、被告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0)沪 0101 民初 16211 号民事判决书无异议,将督促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尽快履行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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