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8-16 15:38:08 股吧网页版
ST安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16


证券代码:832497 证券简称:ST 安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惠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月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晓、郑何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技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博物馆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 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01 民初 16211 号
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良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技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良友诉讼请求:1 安技公司向上海博物馆提供设备开发及技术支持,良友公司收到上海博物馆的相应 款项后再支付给安技公司。因安技公司提供的屏幕出现质量问题, 上海博物馆在与良友公司结算时扣减了 10%的款项,给良友公司 造成损失,故良友公司应支付给安技公司的款项中也应相应扣减 6.5 万元。2.保证金是安技公司对履行产品售后和质保义务的保 证,现安技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无能力履行后期售后和质保义务,故良友公司不应向安技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
3.根据涉案合同的 约定,安技公司应当提供 55 寸 2K 终端设备三台。一审审理
中,安技公司提供了上海博物馆签收货物的凭证,签收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1 日,
但良友公司在一审判决后调查得知,安技公司实际在 2015 年即向上海博物馆交
付了三台 55 寸 2K 终端设备,并非系 2018 年 8 月 1 日交付。而 2015 年的终端
设备价值远远低于 2018 年的终端设备价值,安技公司将 2015 年的终端设备卖绐良友公司, 但需要良友公司按照 2018 年的终端设备价值支付货款,显属不公。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安技公司辩称:1. 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举证 质证,上海博物馆曾举证
证明涉案三台终端设备系 2015 年 11 月 由安技公司供应,良友公司认为与本案
无关,现提出涉案终端设 备非 2018 年 8 月 1 日交付,并认为设备价款显失公平,
既缺乏依 据,也违反了禁反言原则。2.从上海博物馆与良友公司的结算情 况来看,上海博物馆只是因为良友公司提供的宣传片存在效果不 足而扣除了部分款项,并未提出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良友公 司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扣减款项并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也无事 实和法律依据。3.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履约保
证金应当于项目验 收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涉案项目已经验收,且上海博物馆与良 友公司之间已经完成了结算,则履约保证金应当由良友公司返还 给安技公司。因此,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合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安技公司辩称:1. 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上海博
物馆曾举证证明涉案三台终端设备系 2015 年 11 月由安技公司供应,良友公司认
为与本案无关,现提出涉案终端设备非 2018 年 8 月 1 日交付,并认为设备价款
显失公平,既缺乏依据,也违反了禁反言原则。2.从上海博物馆与良友公司的结算情 况来看,上海博物馆只是因为良友公司提供的宣传片存在效果不足而扣除了部分款项,并未提出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良友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扣减款项并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当于项目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涉案项目已经验收,且上海博物馆与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