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5
公告编号:2023-009
证券代码:832505 证券简称:运维电力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川 01 民初 6472 号案件原定开庭
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 13 时 30 分,因被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
辖权异议申请,故原定开庭取消。现此案件另确定于 2023 年 6 月 1 日 9 时 30
分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9
法定代表人:屈晋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10 月 1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以被告为牵头人,
双方组成联合体(NWP-CRUN),共同承接印尼 WIKA 公司总承包的 KETAPANG电站项目,原告负责设备和材料供应,被告负责安装技术服务,并与 WIKA 公司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协议。
2014 年 4 月 16 日,原被告签订《运维&川润 KETAPANG 项目联合体运作
协议书·附项目预算总表》(以下简称《联合体运作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主要负责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和项目管理,原告主要负责履行《设备供货合同》并参与项目管理;以双方签字认可的《预算总表》作为利润目标,利润各一半,若因一方内部管理造成管理成本超标,预估利润下滑,则须独自承担利润损失;双方根据预算总表,分别编制《设备供货合同成本预算表》及《技术服务合同成本预算表》,经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后作为项目联合体的预算管控上限,如在实际过程中预算有可能超标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告知原因,协商认可后共同调整预算表;被告代表为屈晋春,原告代表为杜婷婷;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项问题由双方代表共同决策,双方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传真、沟通函等均为联合体项目决策依据;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附件《预算总表》确定的设备采购成本为人民币 5,866.34 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案涉 KETAPANG 电站项目已于 2016
年投入运营,原被告组成的联合体与总包方 WIKA 公司已在 2019 年 4 月就项目
的履行及款项支付等办理了最终结算,但 WIKA 至今欠付联合体约人民币 500万元。项目履行过程中,因 WIKA、被告原因,原告设备采购成本超出预算约 1,000 万元;另因 WIKA 土建图纸延误、土建交安不及时、外网发电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包括原告人员工资、设备维护成本、银行贷款利息等多项成本增加及额外支出的仓储费、亏舱费等费用。被告为联合体的牵头方,对项目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依据双方联合体协议及联合体运作协议的约定,理应分担原告采购成本超预算的款项并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至今拖延拒不处理。
公告编号:2023-009
综上,案涉 KETAPANG 电站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原联合体己实质上与总包方 WIKA 公司完成结算,被告拖延对账结算的行为,不仅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违反了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责任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2,100 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2. 判令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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