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5
公告编号:2023-011
证券代码:832505 证券简称:运维电力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受理,原定开庭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7 日 9 时 30 分,该案因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
请,故原定开庭取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陕 01
民初 142 号支持了公司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目前案件正处于等待开庭审理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晋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告编号:2023-011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4 年 4 月 16 日,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运维”)
与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润”)签订《印尼 KETAPANG项目联合体运作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合体运作协议》”),约定发包方为印尼WIKA 公司,陕西运维及四川川润组成联合体,双方联合承担印尼 KETAPANG项目 2×12MW 电站建设项目。根据《联合体运作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约定,在联合体项目运行前按照双方认可的预算总表,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利润目标加以管理,目标按期实现后的利润各享一半;双方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利润核算与分配。
《联合体运作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组成项目联合体,与印尼总承包方
WIKA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并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工作。2019 年 4 月 24 日,
原被告双方与 WIKA 公司形成了关于“KETAPANG 项目商务争议事宜”的《会议纪要》, 确定涉案项目已投入运营且与 WIKA 公司实质进行结算。四川川润公司已实际收到其负责履行《设备供货合同》的全部款项,但未与联合体合作方陕西运维进行利润核算和分配。
根据《联合体运作协议》及 2019 年 4 月 24 日签订的《会议纪要》之约定,
双方应对项目利润按照各享一半的原则进行分配。结合四川川润在联合体项目实际运行中的项目款项收入和成本支出,以及出口退税等产生的利润总额,四川川润应向陕西运维支付一半利润。但四川川润至今未向陕西运维支付该笔款项,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利润分成款 19,878,866.51 元,逾期利息 2,939,946.31 元(以
公告编号:2023-011
19,878,866.5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以 19,878,866.5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暂计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诉请金额合计为 22,818,812.82 元(暂计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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