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白马永诚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白马永诚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白马永诚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且已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山东白马永诚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核查,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 2 时在山东白马永诚数控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形式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等与《山东白马永诚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24,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上述股东均系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已经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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