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
在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七片区 A2-A3 公司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075,9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7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审议并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75,9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75,9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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