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2517 证券简称:联邦化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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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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