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2517 证券简称:联邦化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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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
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
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行业前景、还款能力等
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利率、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第(二)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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