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0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2519 证券简称:中通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程卫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湘潭铁路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卫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程卫群的兄长)
公告编号:2023-00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湘潭盖斯特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湘潭铁路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电机”)需要向湘潭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湘潭农商行”)归还其 2015 年 8 月 20 日与
“湘潭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883060000-2015-00000632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为期 2 年即将到期的 3000 万元贷款。2017 年 5 月 8 日,原告(出借
人)、铁路电机(借款人)、盖斯特(担保人)三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
该《借款担保协议》约定:原告以个人持有的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做质押从湘潭农商行贷款 4000 万元替铁路电机归还铁路电机在湘潭农商行的相应贷款,其中3000万元用于归还铁路电机在湘潭农商行的贷款本金3000万元,另 1000 万元用于支付原告该笔 4000 万元贷款的相应银行利息;盖斯特作为铁路电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向原告保证,如铁路电机未能按期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盖斯特无条件的履行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盖斯特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利息按照原告在银行贷款实际利息计算)、实现债权的含交通费、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自铁路电机在收到该笔款项 36 个月之内归还原告该笔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利率利息与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利率利息保持一致)。
为履行上述《借款担保协议》中原告向湘潭农商行贷款 4000 万元的约定。
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5 月 24 日与湘潭农商行签订了相关《个人借款
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湘潭农商行分别借款 3000 万元和1000 万元,并在取得湘潭农商行上述贷款当日,向铁路电机分别支付了 2000万元和 1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铁路电机所欠银行的当期利息。
2020 年 5 月 26 日,上述《借款担保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因二被
告未向原告偿还 3000 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与二被告又签订了《还款担保
展期协议》。该《还款担保展期协议》约定:铁路电机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
公告编号:2023-001
向原告借款 2000 万元,2017 年 5 月 24 日铁路电机向原告借款 1000 万元,本金
共计 3000 万元,利息截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共计 7376254.63 元(以银行出具的
实际金额为准)。经三方协商,本借款展期两年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由铁路电
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盖斯特同意继续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借款展期内铁路电机仍旧按照借款协议中原告按照银行贷款的利息进行计算,盖斯特同意连带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担保协议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并保证铁路电机全部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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