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1
证券代码:832520 证券简称:环申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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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指引》”)及《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识别和管理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指引》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交易或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条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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