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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31 17:55:45 股吧网页版
环申新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31


证券代码:832520 证券简称:环申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制定<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强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第七条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等事项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如有)的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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