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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31 17:56:24 股吧网页版
环申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31


证券代码:832520 证券简称:环申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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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用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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