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1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32520 证券简称:环申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中
介机构意见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 年 7 月 14 日,严佳浩与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环申新材”、“公司”)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严佳浩按照每股 2.50 元认购环申新材发行的 4,000,000 股股份,发行后严佳浩持有公司 28.17%的股份。严佳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月华、王彪之子,自 2015 年 1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为遵循从严把握和审慎认定的精神和原则,补充确认严佳浩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关系形成于严佳浩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份之日即 2015 年 9 月。
公司已于2024年7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补充披露《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4-02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严佳浩收购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 2024-02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严佳浩收购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 2024-023)。
公司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本次补充披露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