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02
公告编号:2022-040
证券代码:832528 证券简称:斯迈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终 287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宁波利万”)
法定代表人:潘金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斯迈柯”)
公告编号:2022-040
法定代表人:高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年12月6日,斯迈柯与宁波利万聚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万聚酯”)签订《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斯迈柯出售一台主反应器,并由斯迈柯提供安装、培训、售后等服务。2019年5月5日斯迈柯与利万聚酯、宁波利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斯迈柯承接《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由斯迈柯继续向宁波利万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上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宁波利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设备款项,斯迈柯完成设备制造并于2020年8-9月完成安装及生产投用。
2021 年 2 月 10 日,案涉合同设备发生故障,原告现场维修单位检查发现设
备人孔垫片规格与《买卖合同》及《发货信息清单》约定不符。原告认为本次设备故障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5 月 20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 0206
民初 3629 号,斯迈柯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委托律师进行了二审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宁波利万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宁波利万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5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
浙 0206 民初 3629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斯迈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利万损失 1,847,038 元。2、驳回原告宁波利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38,01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宁波利万负担 16,589 元,
公告编号:2022-040
由被告斯迈柯负担 26,423 元。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终 2877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1423 元,由上诉人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 3,900,000 元,根据终审判决,公司将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公司现金流出。(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在履行后要求法院解除超额冻结的银行存款。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委托律师与法院及相关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本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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