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09
公告编号:2023-025
证券代码:832528 证券简称:斯迈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1012 民初 402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坤集团”)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单位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迈柯”、“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5
法定代表人:高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倪方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底斯迈柯筹建厂房工程项目,第三人倪方俊以龙坤集团名义作为施工方与斯迈柯及设计院就厂房建设进行了多次沟通。斯迈柯与龙坤集团签订了《项目直接发包合同备案承诺书》,明确工程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由龙坤集团承建,并办理了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倪方俊通过邮件与斯迈柯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价为 1900 万元,最终以工程结算为准。
2018 年 3 月,斯迈柯要求倪方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因施工许可证未办
理完成等原因,施工暂停。2018 年 12 月 10 日,斯迈柯、监理方与第三人进行
了已施工工程量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总价为 631,330.53 元。
2020 年倪方俊曾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经法院裁定驳回倪方俊的诉讼请求。现倪方俊要求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起诉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31,330.53 元及利息(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及停工合理损失 79 万元,暂合计 1,421,330.5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公告编号:2023-025
2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斯迈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坤集团工程款532,944.54 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532,944.54 元为本金,
自 2022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斯迈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龙坤集团鉴定费28,000 元;
三、驳回龙坤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7,592 元,由原告龙坤集团负担 7916 元,斯迈柯负担 967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但公司需要承担给付义务,可能导致现金流出。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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