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4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2528 证券简称:斯迈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10 民终 388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原审被告、斯迈柯”)
法定代表人:高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
公告编号:2023-030
坤集团。)
法定代理人:成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单位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倪方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底斯迈柯筹建厂房工程项目,第三人倪方俊以龙坤集团名义作为施工方与斯迈柯及设计院就厂房建设进行了多次沟通。斯迈柯与龙坤集团签订了《项目直接发包合同备案承诺书》,明确工程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由龙坤集团承建,并办理了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倪方俊通过邮件与斯迈柯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价为 1900 万元,最终以工程结算为准。
2018 年 3 月,斯迈柯要求倪方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因施工许可证未办
理完成等原因,施工暂停。2018 年 12 月 10 日,斯迈柯、监理方与第三人进行
了已施工工程量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总价为 631,330.53 元。
2020 年倪方俊曾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经法院裁定驳回倪方俊的诉讼请求。2022 年 6 月倪方俊要求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主张权利,原审原告起诉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1012 民初 4028 号。
斯迈柯因对该判决存在异议,委托律师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龙坤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坤集团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3-030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斯迈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坤集团工程款532,944.54 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532,944.54 元为本金,
自 2022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斯迈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龙坤集团鉴定费28,000 元;
三、驳回龙坤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7,592 元,由原告龙坤集团负担 7916 元,斯迈柯负担 9676 元。
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发布公告《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二)二审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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