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5
山东德佰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A座10楼
1001号、1003号、1004号
山东德佰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佰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孟港、胡继业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9点在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庆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5:00至2024年11月15日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214,005,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参会股东均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
同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议案1: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005,5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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