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832538 证券简称:远方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制度
第1条 为保护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远
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3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4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本制度第 5 条或《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计算。
第6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 5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7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8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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