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双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鑫证券作为江苏双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5 年 1 月,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或“主办券
商”)与江苏双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盛锌业”或“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17 年 4 月,双方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双盛锌业已累计超过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华鑫证券缴纳持续督导费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
务指南》的规定,华鑫证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2021 年 11 月 4 日向公司
进行了两次书面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
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若主办券商催告已满三次且公司在首次书面《催款告知函》送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书》与《补充协议》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双盛锌业沟通,并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款告知函》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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