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30
公告编号:2020-011
证券代码:832556 证券简称:宏力能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永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悉、暂未知悉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兴华、山东航典律师事务所
(三)被告二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兴华、山东航典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11
(四)被告三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兴华、山东航典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8 年 3 月 5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兴银潍借字 2018-061 号),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9 年 3 月 4 日;2018 年 3 月 9 日被告
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借字 2018-073 号),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9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9 日至 2019
年 3 月 8 日;2018 年 3 月 19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兴银潍借字 2018-083 号),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2018 年 3 月 20 日,被告一
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借字 2018-085 号),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
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 4000 万元借款,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告一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 40163220 元没有偿还,已经构成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
罚息 163220 元,共计 40163220 元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队原告享有被告一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产权证号为潍国用(2011)第 G15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其所持山东宏力
公告编号:2020-011
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00 万股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开庭审理,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判
决。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案进展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常经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积极协调还款调解方案,具体方案正在落实中。(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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