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1
公告编号:2020-050
证券代码:832556 证券简称:宏力能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关于对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2 月 17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能源”),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惠贤路 2751 号,法定代表人:于奎明。
于奎明,男,1963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周春玲,女,1986 年 7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二、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公告编号:2020-050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7 月 21 日,宏力能源因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收到山东省潍坊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 40,163,22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58.92%。上述案件与 2020 年 5 月 18 日由山东省潍坊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年)鲁 07 民初 469 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
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6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鲁 07 执 403 号之二),依法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公司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时均未及时披露,后分别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2020 年 11 月 13 日针对上述事项补发《涉及诉讼公告》、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8 月 27 日,宏力能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 215,503.00 元,宏力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
项,后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宏力能源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宏力能源未能及时披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于奎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春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宏力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编号:2020-050
对于奎明、周春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宏力能源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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