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2
关于对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 183
当事人: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能源),
住所地: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惠贤路 2751 号。
闫新庆,男, 1963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周春玲,男, 1986 年 7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宏力能源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7 月 21 日,宏力能源因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纠
纷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涉诉
金额 40,163,22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为 58.92%。上述案件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由山东省潍坊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 07 民初 469 号民事调解书。民事
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6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鲁 07 执 403 号之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
公司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时均
未及时披露, 后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2020 年 11 月 13
日针对上述事项补发《涉及诉讼公告》、《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8 月 27 日,宏力能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
215,503.00 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宏力能源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宏力能源未能及时披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违
反了《信息披露规则》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闫新庆、 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春玲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宏力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闫新庆、 周春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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